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858號債權人 洪慧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靜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自民國103年8月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債務人梁靜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