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朱龍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郁軒 等4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鄉○○路000巷0號),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540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196㎡×公告土地現值11,200元/㎡×1/5=439,040元;門牌號碼嘉義縣○○鄉○○路0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課稅現值12,300元×1/5=2,460元;439,040+2,460=441,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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