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案件,聲請沒入保証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
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9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詎被告因違反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且經通知具保人甲○○沒保,亦未能到案執行,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