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溫漢財 法定代理人 溫芳玲 原告與被告 溫語瑄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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