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告 蔡寶榮
兼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告 蔡黃連只
訴訟代理人 施陳春珠
被告 施皆得
訴訟代理人 施輝宗
被告 施進興
訴訟代理人 黃順珠
被告 施佑勲
訴訟代理人 丘海英
被告黃 蔡惠美
蔡 黃珍貴
林 蔡惠慈
呂 蔡美玉
陳 蔡美麗
王 蔡素敏
吳 蔡月香
吳 蔡春菊
許 蔡粉菊
吳 蔡明珠
李境霖 (即李蔡網利之承受訴訟人)
李家惠 (即李蔡網利之承受訴訟人)
陳黃進金 (即蔡正順之承受訴訟人)
洪子恩 (即蔡正順之承受訴訟人)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