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73號上訴人即原告 闕才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闕麗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第㈡項請求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2萬9,14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上訴利益為42萬9,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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