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10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子汀 就業處所:同上非訟代理人 陳映蓁 就業處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8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 陳進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第三人 陳慶維 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並有保證債務尚未清償,復由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輾轉自第三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於被繼承人陳進吉之債權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貸款轉讓合約、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以資為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8號被繼承人陳進吉之繼承人 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