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87號

聲請人 郭素真

相對人 郭曾玉

關係人 郭麗香

郭素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註:

一、本件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務必到場〉。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相對人配偶 郭朝傳 、已歿子女 郭重 得、 郭素鑾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已經提岀者,勿庸重複提岀,並應包含次女、三女〉。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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