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原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英蘭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原訴字第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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