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常成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郭振東 被告釔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光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2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1月8日以102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577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件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