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698號
原告 何政達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記載本院案號)補正下列事項:
1.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附具裁決書影本。如對舉發通知單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合法。
2.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