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李品嫺 被告 茍君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即原告請求被告拆屋並返還遭占用之宜蘭縣蘇澳鎮蘇市段○○○○○○號土地面積之價額,其計算式為: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平方公尺×23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