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楊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楊靜宜於民國100年5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3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914元及費用117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楊靜宜於民國103年4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3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91元及費用458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靜宜│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120元││03月07日││點五九│││││起│││├──┼───┼─────┼──────┼──────┼───────┤│002│新臺幣│楊靜宜│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4152││03月07日││點九九│││元││起│││├──┼───┼─────┼──────┼──────┼───────┤│003│新臺幣│楊靜宜│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89458││03月07日││點七五│││元││起│││├──┼───┼─────┼──────┼──────┼───────┤│004│新臺幣│楊靜宜│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92387││03月07日│││││元││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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