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本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04號請求返還工程保固本票等事件民國108年11月14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7,5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