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簡調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簡調字第16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陳雪芬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整(不含強制責任險
理賠,由聲請人自行申請)。給付方法:當庭交付現金予聲
請人。
二、聲請人撤回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45號過失傷害
刑事案件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