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原告 吳權倫 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被告 劉瑞媛
吳冠奇 吳冠儒 前三人共同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遺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140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在上揭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本院無從具體認定兩造間是否有判決分割遺產之事由,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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