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八號聲請人 謝長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春生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四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法官吳光釗法官蔡烱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