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29號聲請人 黃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莊琬婷┌─────────────────────────────────────┐│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上騏實業有│永豐商業銀│99年4月10日│25,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光復分行│││││├───┼─────┼─────┼──────┼─────┼─────┼──┤│002│上騏實業有│永豐商業銀│99年5月10日│25,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光復分行│││││├───┼─────┼─────┼──────┼─────┼─────┼──┤│003│上騏實業有│永豐商業銀│99年6月10日│25,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光復分行│││││├───┼─────┼─────┼──────┼─────┼─────┼──┤│004│上騏實業有│永豐商業銀│99年7月10日│25,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光復分行│││││├───┼─────┼─────┼──────┼─────┼─────┼──┤│005│上騏實業有│永豐商業銀│99年8月10日│25,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光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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