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准予入台灣戶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9號聲請人乙○○(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入台灣戶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原告之訴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2年8月5日在桃園市長榮婦產科醫院出生,至今仍無法入台灣戶籍,因距今41年前,聲請人之祖父 賴仁逢 於55年11月10簽訂婚姻契約,戶政機關以此契約為由,拒絕聲請人以此姓名辦理登記入台灣戶籍,造成聲請人無法行使應有之公民權益,故請求法院裁定准予聲請人入台灣戶籍以補救其公民權益。理由如下:(1)前開婚姻契約期效迄今已超過15年之追溯期。(2)此契約純屬私人契約並未經法院認證。(3)此契約內容約定條件之義務人梁家並未履行契約全部之約定義務。(4)此契約條件之部分內容約定蓄意語意不清,以財產為誘餌有誤導賴仁逢之事實。(5)梁家以財產為餌,賴仁逢被騙簽下之婚姻契約,名為招婚書有不合常理之處,因此契約約定條件第1項花紅酒禮事實為聘金。
賴仁逢被趕出娘家時契約應算是終止,賴仁逢之孫子即聲請人或可從其母姓,就是不可以姓梁,希望法院裁定還給已逝之賴仁逢一個人世間之公理公道。又追加起訴請求判決(1)贅婚無效。(2)婚姻約定無效。
二、按原告之訴,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應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請求入戶籍,戶政機關拒絕之,此乃屬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聲請人應依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之程序救濟之,非逕向普通法院為之,故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裁定駁回之。
三、至於聲請人另追加起訴請求判決(1)贅婚無效。(2)婚姻約定無效。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不得為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5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聲請非屬普通法院所審理之訴訟程序事件,而後欲追加二訴既屬訴訟事件,兩者乃屬於不同程序,自不得合併為之,故其追加之新訴於法不合,應駁回之。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