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聲請人與 李家妤王秀蘭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99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查狀附現金卡約定事項關於利息及遲延利息均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