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968號債權人泰荷清歡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子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淑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淑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王淑珍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1)。
二、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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