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4號

原告 蔡保穎

被告 林柏全

上列被告林柏全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98號),經原告蔡保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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