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54號聲請人 陳士民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9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02│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03│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04│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05│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06│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07│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08│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09│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10│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11│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12│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13│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14│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15│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