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7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堡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具狀 陳明 被告於本件事故之具體過失態樣為何(因初判表記載肇事因素及經過均待查),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為憑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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