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錦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ㄧ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至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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