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盜匪聲請具保停止覊押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第三審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聲請變更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盜匪聲請具保停止覊押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請變更原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林文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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