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
原告與債務人 游淑惠 律師即 郭盈宏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
,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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