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葛義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6年2月23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年2月23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年9月2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金龍苗栗縣南龍區漁會│106年2月26日│20,000元│0000000││├──┼───┼────────┼───────┼─────┼────┼──┤│002│林金龍│苗栗縣南龍區漁會│106年2月24日│5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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