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調裁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81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理人 陳靜盈 住○○市○○區○○路000號0樓被代位人 許正傑 (原名: 許宏嘉 )相對人 許宏清
許美香
許淑麗
許美蘭
許美惠
許芃麗 兼上六人代理人 許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代位人許正傑與相對人乙○○、甲○○、丁○○、庚○○、己○○、戊○○、丙○○就被繼承人 許文園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依應繼分比例各八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
程序費用由許正傑、乙○○、甲○○、丁○○、庚○○、己○○、戊○○、丙○○各負擔八分之一。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被代位人即債務人許正傑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5,391元暨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未清償,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8877號債權憑證影本供參。又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許文園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許正傑與相對人乙○○、甲○○、丁○○、庚○○、己○○、戊○○、丙○○(下合稱乙○○等7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故系爭遺產應由八人繼承,應繼分各為8分之1。而許正傑除系爭遺產外,無資力清償積欠聲請人之債務,復怠於分割遺產,使聲請人無法受償,聲請人為實現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許正傑提起本訴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原因事實不爭執,且同意系爭遺產依應繼分比例各8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三、按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前項程序準用第33條第2、3項、第34條及第35條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2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2、3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請求,兩造依家事事件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合意聲請本院以裁定終結本件家事事件(見本院113年7月22日訊問筆錄),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判斷,合先敘明。
四、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主張許正傑積欠其欠款未清償,被繼承人許文園於109
年3月11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而許正傑及乙○○等7人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8分之1等情,業據提出高雄地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8877號債權憑證影本、土地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高市地民價字第11370363400號函,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澎稅房字第1130004390號函暨房屋稅籍證明書、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 澎地 所登字第1130002360號函暨土地謄本等資料附卷可佐,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
1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亦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因乙○○等7人及許正傑未能自行達成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不能協議分割,是聲請人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㈢再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
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院綜合審酌乙○○等7人及許正傑之應繼分比例,並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由許正傑及乙○○等7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蔡嘉薇附表:編號種類財產名稱權利範圍(或價額)1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全部2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1/73澎湖縣○○鄉○○段000地號1/214澎湖縣○○鄉○○段000地號1/145澎湖縣○○鄉○○段000地號1/146澎湖縣○○鄉○○段000地號1/217澎湖縣○○鄉○○段000地號1/218澎湖縣○○鄉○○段000地號1/79澎湖縣○○鄉○○段000地號1/710澎湖縣○○鄉○○段000地號1/711澎湖縣○○鄉○○段000地號1/712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1/2113房屋澎湖縣○○鄉○○段00○號(門牌:澎湖縣○○鄉○○村00號)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