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周意琮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劉育岑劉珮琦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將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與被告」所獲得之利益,及「請求被告返還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請求「將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與被告」部分,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獲得之利益,及「被告應返還原告先行支付之行政、郵寄及車輛相關費用」、「車輛相關積欠之費用」之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規定如數補繳裁判費,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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