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竹簡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炎均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炎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炎均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年滿18歲之翌年即92年1月1日起即屬兵役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役齡男子,有接受徵兵檢查及兵役徵集之義務,其於徵兵及齡之年前即赴國外就學,於97年間短暫回國,嗣於97年8月30日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核准出境。詎謝炎均明知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出境國外就學最高年齡為33歲,其應返國補行徵集及徵兵處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屆期未歸,滯留加拿大就業,經新竹市東區區公所以107年10月22日東民字第1070016586號函催告應於文到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由謝炎均之母 雷淑媛 簽收,於催告屆滿6個月後,新竹市東區區公所復以東民字第1080005012號徵兵檢查通知書,安排謝炎均應於108年5月6日接受徵兵檢查,上開通知亦由謝炎均之母雷淑媛簽收,然謝炎均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新竹市東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報告書、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清單、入出境資料查詢畫面截圖、新竹市東區區公所10
7年10月22日東民字0000000000號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徵兵檢查通知書收據、台大新竹分院5月份未到檢名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各1份附卷可查。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炎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國民義務,竟為求在國外繼續就業及生活,於核准出境後滯留國外未歸,非但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且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