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930號

原告 陳志亮

訴訟代理人 李新吉

被告 李明

訴訟代理人 魏廷宇

楊崴宇

李宸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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