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930號
原告 陳志亮
訴訟代理人 李新吉
被告 李明 等
訴訟代理人 魏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