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73號原告 陳玉清 訴訟代理人 張峻瑋 律師
林珊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吉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8,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後龍鎮新港段埔頂小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213地號土地3555,700元1/3656,208元2214-7地號土地3882,700元1/3629,100元3214-10地號土地1832,700元4400/6588003,300元合計88,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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