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七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卅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筱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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