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告 游欣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昭慶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