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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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2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為越南籍新娘,生活窮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切結書及審查表等件查明屬實,且本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