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佳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佳川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佳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佳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皆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16部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部分,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與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件附卷可考。又參酌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03.04│102.12.30│103.01.29│├───────┼────────┼────────┼────────┤│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59號│偵字第3364號│偵字第3364號│├───┬───┼────────┼────────┼────────┤││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最後││724號│2433號│2433號││事實審├───┼────────┼────────┼────────┤││判決│103.08.05│103.11.06│103.11.06│││日期││││├───┼───┼────────┼────────┼────────┤││法院│士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確定││724號│228號│228號││判決├───┼────────┼────────┼────────┤││判決確│103.09.19│104.01.22│104.01.2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金之案件││││├───────┼────────┼────────┼────────┤││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備註│執字第4913號│執字第786號(編│執字第786號(編││││號2至16曾定有期│號2至16曾定有期││││徒刑10年)│徒刑10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02.08│103.02.13│103.02.13│├───────┼────────┼────────┼────────┤│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364號│偵字第3364號│偵字第336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最後││2433號│2433號│2433號││事實審├───┼────────┼────────┼────────┤││判決│103.11.06│103.11.06│103.11.06│││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確定││228號│228號│228號││判決├───┼────────┼────────┼────────┤││判決確│104.01.22│104.01.22│104.01.2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備註│執字第786號(編│執字第786號(編│執字第786號(編│││號2至16曾定有期│號2至16曾定有期│號2至16曾定有期│││徒刑10年)│徒刑10年)│徒刑10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02.13│103.01.24│103.01.19│├───────┼────────┼────────┼────────┤│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364號│偵字第3364號│偵字第336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最後││2433號│2433號│2433號││事實審├───┼────────┼────────┼────────┤││判決│103.11.06│103.11.06│103.11.06│││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確定││228號│228號│228號││判決├───┼────────┼────────┼────────┤││判決確│104.01.22│104.01.22│104.01.2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備註│執字第786號(編│執字第786號(編│執字第786號(編│││號2至16曾定有期│號2至16曾定有期│號2至16曾定有期│││徒刑10年)│徒刑10年)│徒刑10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01.28│103.02.01│103.02.03│├───────┼────────┼────────┼────────┤│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364號│偵字第3364號│偵字第336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最後││2433號│2433號│2433號││事實審├───┼────────┼────────┼────────┤││判決│103.11.06│103.11.06│103.11.06│││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確定││228號│228號│228號││判決├───┼────────┼────────┼────────┤││判決確│104.01.22│104.01.22│104.01.2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備註│執字第786號(編│執字第786號(編│執字第786號(編│││號2至16曾定有期│號2至16曾定有期│號2至16曾定有期│││徒刑10年)│徒刑10年)│徒刑10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2.12.15│102.12.02│102.12.17│├───────┼────────┼────────┼────────┤│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364號│偵字第3364號│偵字第336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最後││2433號│2433號│2433號││事實審├───┼────────┼────────┼────────┤││判決│103.11.06│103.11.06│103.11.06│││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確定││228號│228號│228號││判決├───┼────────┼────────┼────────┤││判決確│104.01.22│104.01.22│104.01.2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備註│執字第786號(編│執字第786號(編│執字第786號(編│││號2至16曾定有期│號2至16曾定有期│號2至16曾定有期│││徒刑10年)│徒刑10年)│徒刑10年)│└───────┴────────┴────────┴────────┘┌───────┬────────┬────────┬────────┐│編號│1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2.11.11│││├───────┼────────┼────────┼────────┤│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364號│││├───┬───┼────────┼────────┼────────┤││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最後││2433號││││事實審├───┼────────┼────────┼────────┤││判決│103.11.06│││││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確定││228號││││判決├───┼────────┼────────┼────────┤││判決確│104.01.2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金之案件││││├───────┼────────┼────────┼────────┤││士林地檢104年度││││備註│執字第786號(編│││││號2至16曾定有期│││││徒刑10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