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遊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君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及(一)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