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原告 朱韋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珠 即發現諮詢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738元(計算式:48,283元+3,455元=51,7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請求之性質為薪資及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