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0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0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七О四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四一號),及移
二、四四九七號、九十四年度撤緩偵字第一六一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再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撲克單機」參台、「撲克」貳台、「領航者撲克」貳台、「七靶五」貳台、「領航者撲克單機五PK」壹台(以上均各含IC卡壹片)、開分鑰匙貳把、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二、附記事項:被告甲○○應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中分會捐款新台幣(下同)柒萬元。
三、犯罪事實要旨:甲○○為設於台中市○區○○路○○○號「肉燥大王」小吃店之負責人,並未依規定辦理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迄至同年十月十九日、同年年十二月十日起迄至同年月十八日、同年月二十日起迄至同年月二十五日、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迄至同年月二十八日、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迄至同年二月三日止,連續分別在上開小吃店內擺設電子遊戲機「撲克單機」三台、「撲克」二台、「領航者撲克」二台、「七靶五」二台、「領航者撲克單機五PK」一台,供不特定人把玩以營利。嗣分別經警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十二月十八日、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二月三日當場查獲,並分別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共十台(均含IC板)、開分鑰匙貳把、營業所得現金新台幣二百元。
四、處罰條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右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賴恭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惠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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