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1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信用卡消費帳款未清償之本金金額為何?
二、依卷附現金卡申請表及借據影本所示,借款利息適用利率為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並無遲延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之約定,與聲請狀請求之遲延利息之利率不符,請具狀釋明本件現金卡借款遲延利息適用之利率及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