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08號聲請人首都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鴻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尹致鎧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6紙所示,其中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尹致鎧簽發之本票付款地係在臺中市,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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