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 柯志忠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柯志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柯志忠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102年5月27日以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2年9月2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清算事件及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