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39號上訴人 曾振華 參加上訴人 傅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敏盛綜合醫院、 游偉斌 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次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
500元;第2款至第7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1000元: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亦有明文,查參加上訴人傅淑芬聲明參加上訴,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參加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曾振華、參加上訴人傅淑芬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