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簡字第26號原告 陳楊雅娟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 陳柏凱
陳亭煒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佳穗 被告 陳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其被繼承人 陳明豐 所遺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分割為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5分之1,餘5分之1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之被繼承人陳明豐死亡時之住所地在嘉義市,惟其遺產位在彰化縣,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2款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陳柏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陳明豐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死亡,其遺產為附表所示土地及未保存登記建物。原告為其配偶,被告為其子女,兩造為其繼承人,每人應繼分5分之1,已就附表編號1-36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兩造之被繼承人陳明豐並無以遺囑定分割方法或禁止遺產之分割,兩造亦無另外約定,惟未能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30條、第1164條前段等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系爭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意思表示,並請求判決分割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方面:㈠被告陳柏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陳亭煒、陳佳穗、陳馥安則陳述:同意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等為證。且為被告陳亭煒、陳佳穗、陳馥安所不爭執,被告陳柏凱亦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以供斟酌。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認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陳明豐之遺產,為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以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為由,訴請裁判分割,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及被告陳亭煒、陳佳穗、陳馥安均主張按應繼分比例分割,被告陳柏凱並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法,本院斟酌後認為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每人各5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公允,而為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楊美芳附表┌──┬──────────────┬────────┐│編號│遺產│分割方法│├──┼──────────────┼────────┤│1│彰化縣○○市○○段○○○○○○號│按兩造每人應繼分│││土地(地目建、面積6平方公尺│各5分之1之比例分│││、權利範圍156分之5)│割為分別共有。│├──┼──────────────┼────────┤│2│彰化縣○○市○○段○○○○○○號│同上│││土地(地目建、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5)││├──┼──────────────┼────────┤│3│彰化縣○○市○○段○○○○○○號│同上│││土地(地目建、面積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5)││├──┼──────────────┼────────┤│4│彰化縣○○市○○段○○○○○○號│同上│││土地(地目建、面積1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02分之15)││├──┼──────────────┼────────┤│5│彰化縣○○市○○段○○○○○○○號│同上│││土地(地目建、面積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02分之15)││├──┼──────────────┼────────┤│6│彰化縣○○市○○段○○○○○○○號│同上│││土地(地目建、面積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02分之15)││├──┼──────────────┼────────┤│7│彰化縣○○市○○段○○○○○○○號│同上│││土地)(地目建、面積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02分之15)││├──┼──────────────┼────────┤│8│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旱、面積280.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9│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旱、面積1609.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10│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旱、面積56.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11│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旱、面積1199.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12│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旱、面積2.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13│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旱、面積192.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14│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建、面積27.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15│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建、面積7.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16│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建、面積4441.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17│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原、面積33.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18│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建、面積37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19│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原、面積132.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20│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建、面積91.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21│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建、面積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88分之55)││├──┼──────────────┼────────┤│22│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旱、面積696.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5)││├──┼──────────────┼────────┤│23│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原、面積248.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之5)││├──┼──────────────┼────────┤│24│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旱、面積18.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314分之855)││├──┼──────────────┼────────┤│25│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原、面積143.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5)││├──┼──────────────┼────────┤│26│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旱、面積568.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5)││├──┼──────────────┼────────┤│27│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建、面積153.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5)││├──┼──────────────┼────────┤│28│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建、面積188.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5)││├──┼──────────────┼────────┤│29│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建、面積16.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5)││├──┼──────────────┼────────┤│30│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建、面積10.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5)││├──┼──────────────┼────────┤│31│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建、面積86.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5)││├──┼──────────────┼────────┤│32│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旱、面積2591.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5)││├──┼──────────────┼────────┤│33│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旱、面積6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314分之855)││├──┼──────────────┼────────┤│34│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旱、面積13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3584分之95)││├──┼──────────────┼────────┤│35│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原、面積170.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5)││├──┼──────────────┼────────┤│36│彰化縣○○市○○段○○○○○號土│同上│││地(地目原、面積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5)││├──┼──────────────┼────────┤│37│彰化縣員林市○○路○段○○○巷│按兩造每人應繼分│││47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各5分之1之比例分│││100000分之3205)│割,取得事實上處││││分權。│├──┼──────────────┼────────┤│38│彰化縣○○鄉○○村○○路34-1│同上│││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