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 張百濤 被告 徐羽恬
蕭亦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3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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