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81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一二號摘要表
一、丙○○由丁○○代戊○○以每錢新台幣(以下同)一萬餘元之價格,多次販賣毒品海洛因予戊○○⑴被告⑵戊○○⑶丁○○⑷物證
二、續於八十六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止,連續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與環南路附近之長江加油站,以O‧三公克三千元之價格,多次販賣毒品海洛因予甲○○施用。
⑴被告⑵甲○○⑶物證
三、於八十七年三、四月間,連續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二樓,以每一‧七公克一萬元之價格,多次販賣毒品海洛因予乙○○施用;嗣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二樓,查獲海洛因二十四包(毛重二十九公克)、空夾鏈袋七十個、瓢器四支、殘留海洛因袋四包。
⑴被告⑵乙○○⑶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