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99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零陸萬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借據約定書第15條及現金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合意以本院或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乃其總行所在「台北市○○區○○路○號」確亦為本院所轄,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⑴94年5月5日;⑵94年5月5日;⑶94年5月5日;⑷94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四筆貸款,利息則分別約定:附表編號1至3之借款採機動利率、附表編號4部分則採固定利率計付,約定借款期間則分別為:附表編號1、2部分自94年5月5日起至114年5月5日止、附表編號3之部分自94年5月5日起至101年5月5日止,附表編號4之借款動用期間自94年5月10日起為期1年;被告應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應附表之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附表利率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附表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對附表所示之4筆借款,依序於⑴94年12月7日;⑵94年12月11日;⑶94年12月6日;⑷95年1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各借據約定書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現金卡約定書第4條第2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尚欠之本金4,060,057元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各3紙、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1紙、放款歷史交易查詢4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1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6紙等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然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即生視為自認之效果,是以原告前揭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4,060,057元,暨自附表所示之各該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依附表各該借款之金額、利率計付之利息,並自附表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附表約定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附表約定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附表所示各違約金起算日其間為自各該時間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編號│借款金額│請求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請求本金│││(新台幣│(年息)│(民國)│日(民國)│(新臺幣元)│││元)│││││├───┼────┼────┼───────┼──────┼──────┤│1│2,000,00│3.82%│94年12月7日│94年1月8日│2,000,00│││0元││││0元│├───┼────┼────┼───────┼──────┼──────┤│2│1,580,00│自94年12│94年12月11日│95年1月12日│1,580,00│││0元│月12日至│││0元││││96年5月5│││││││日採2.87│││││││%計算之│││││││利息;自│││││││96年5月│││││││6日至清│││││││償日以3.│││││││22%計算│││││││利息。││││├───┼────┼────┼───────┼──────┼──────┤│3│400,000│4.17%│94年12月7日│95年1月8日│370,752│││元││││元│├───┼────┼────┼───────┼──────┼──────┤│4│110,000│18.25%│95年1月24日│95年2月25│109,305│││元│││日│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