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忠穎

指定辯護人張禎云律師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931、17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忠穎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核被告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23日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在案,上開刑度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要件,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正確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林怡君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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