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忠穎
指定辯護人張禎云律師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931、17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忠穎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核被告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23日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在案,上開刑度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要件,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正確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林怡君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