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張朝倉 被告 簡竹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簡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簡方毅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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